捷克

1992年12月16日捷克民族议会通过第一部宪法。宪法确立捷克共和国是一个主权、统一、民主与法制的国家。宪法规定,立法权归议会,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。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,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,必须获得一半以上多数票才能当选。总统须年满40岁,任期5年,最多连任两届。独立法院代表共和国执行司法权。共和国设宪法法院。议会国家最高立法机构。实行参众两院制。众议院共有议员200多名,任期4年。参议院共有议员81名,任期6年,捷克捷克每两年改选1/3参议员。1996年11月,捷举行了战后首次议会参议院选举。首任参议院主席为彼得·皮特哈尔特(Petr PITHART)。参议员选举:捷克参议员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的议席,2010-2012年捷克参议员各党派的议员人数为:社会民主党42人、公民民主党25人,基督教民主联盟-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党6人,“传统、责任与繁荣09” 2人,开放社会党与捷克和摩拉维亚共产党各1人,另有独立人士4人。社会民主党获得所有200席当中的56个,公民民主党获得53席,“传统、责任与繁荣” 41席,共产党26席,公共事务党24席。